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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說明

賠償責任

1. 若有以下之情形,買方有權拒收並於我方或我方在台公司處退回買方已付之金額,或按合約內容賠償:
(1) 商品與樣品明顯不符。
(2) 商品到貨時間超過訂單確認時間45天或超過雙方約定之底限日期。
2. 若有以下之情形,買方需協助並配合我方處理,待查明或處理後,再行賠償予買方:
(1) 商品嚴重運損,以收貨當時外箱是否破損為準。
(2) 商品有遺失者。
3. 若有以下之情形,買方需協助並配合我方處理,並依處理結果良善解決,不得要求我方任何賠償:
(1) 商品有侵權仿冒等原因遭海關扣押者。(買方於訂購時需確認,切記勿心存僥倖。)
(2) 其他因法規等問題遭海關扣押者。
4. 因客戶商品管制問題,導致遭海關扣押或檢驗等延誤進關時間時,其延誤時間須扣除,客戶不得藉此請求賠償
5. 若是客戶自行採購之商品,委由我方代為處理運送回台,因未事先明示我方商品之問題而發生如管制品或侵權品等遭海關罰沒時,客戶須負相關責任並自行承擔損失。